《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》2018年3月1日起施行
更新時間:2020-5-7 16:55:52 來源:登尼特 瀏覽次數:1505
2017年12月26日,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《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》(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,以下簡稱新辦法)。新辦法將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,屆時《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》(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)同步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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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辦法規定,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,以投入資產、權益或提供融資、擔保等方式,獲得境外所有權、控制權、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,應當履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、備案等手續,報告有關信息,配合監督檢查。企業開展境外投資,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,不得威脅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 家安 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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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辦法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核準和備案管理。其中,對于涉及敏感國家或地區、敏感行業的敏感類項目實行核準管理,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核準。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發布敏感行業目錄。對于非敏感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。投資主體是中 央管理企業或者是地方企業但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,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;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,由投資主體注冊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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